一、為辦理本校學生有關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1、國軍在職志願役官士兵,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2、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3、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4、年齡屆滿36歲。
5、外國學生。
6、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軍訓室辦理,由校(院)長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五、大專校院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 格成績抵免。
六.具上述條件免修之同學,每學期均須重新辦理。
註:本要點適用110(含)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新生或相當年級之轉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