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中心機制
正修科技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實施計畫
101.09.03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92年10月20日台軍字第0920146958號令「構建校園災 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92年12月01日台軍字第0920168279號令「校園安全 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96年04月03日台訓(一)字第0960043476C號令「育部補助私立大學院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實施劃」。
四、本校校安中心設置辦法。
貳、目的: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設置及作業,旨在爭取時效、掌握機先,以軍訓室廿四小時的值勤機制為作業平台,並藉以反映、通報、指導、管制、協調、指揮等手段,即時處理校園安全事件,有效維護學生安全,減少損害,確 保校園安寧。
叁、權責劃分:
一、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小組(簡稱「校安處理小組」):依據教育部相關計畫並結合本校現況及既有資源,指導、管制校安中心之運作。
二、軍訓教官室:
依據教育部相關計畫並結合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校學年度校安中心作業計畫,妥善規劃、管制、執行各項校園安全工作。
三、生活輔導組:
依據教育部相關計畫並結合本校校安中心作業實施計畫,訂定本校各項生活輔導實施計畫。
四、校安中心:
以軍訓室為運作平台、學務處為督導單位,結合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院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實施計畫之人力,妥善規劃、管制、執行各項校園安全工作。
肆、任務:
一、接受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家長、民眾有關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並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二、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協調本地救難資源及相關單位協助處理,以減少損害程度。
三、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以提供本校相關單位參考。
四、貫徹廿四小時值勤要求,建立本校校內、外縱向與橫向之學生服務網絡,並加強宣導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功能。
五、檢討執行即時通報之情形,並於每季彙整通報資料,提供教育部校安中心參考運用,以期擬訂周延之預防策略。
六、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
七、校安總體檢:
(一)教官每日至安全責任區域實施校園安全巡查,並將巡查狀況填寫於「校園巡查記錄表」及「校安中心值勤工作日誌」。
校園安全巡查區域規劃分配表-附件一
(二)每學期結束,針對校園內有安全顧慮設施(裝備)完成照相及缺失記錄,彙整後並函文本校總務處協助解決改善,並持續列入管制。
伍、編組與職掌:
一、校安處理小組:
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支援協調、新聞聯絡、執行作業、行政復原及諮詢輔導等六組,負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編組職掌表-附件二
(一)指揮督導組: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及學校一級主管等人編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
(二)支援協調組:由人事處長、各系科主管編成,負責協調處理校園安全事件。
(三)新聞聯絡組:由新聞組組長擔任,負責校園安全事件新聞發布連絡之全般事宜。
(四)執行作業組:由軍訓室主任、教官及約聘之校安工作人員編成。
(五)行政復原組:由總務長及總務處各組編成,負責行政復原、協調等相關事宜。
(六)諮詢輔導組:由學輔中心主任及諮詢、心理師編成,負責諮詢輔導作業。
二、校安中心:
由軍訓室教官及校安工作人員為基幹負責中心之輪值、業務執行與協助重大校安事件之處理工作。編組職掌表-附件三
陸、校安事件處理通報等級及方式-附件四、五
柒、校安狀況區分:
為有效處理校安事件,減少事件之損害程度,依校安事件之影響層面、嚴重程度及後續發展,區分以下四種狀況:
一、平日狀況(狀況四):
係指未屬於校安通報等級甲級校安事件之時期。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狀況三):
(一)接獲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含自我傷害)等通報等級屬於甲級重度校安事件時。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二級開設時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開設作業規定) -附件六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狀況二):
(一)接獲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中毒及火災等意外事件。
(二)接獲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之通報。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一級開設時(或震災、水災、旱災等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四、全校性重大災害狀況(狀況一):
(一)全校性天然災害,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等情況。
(二)狀況二有擴大(成為全國性重大災害)之虞時。
(三)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二、一時。
捌、指揮管制:
一、校安處理小組:
依狀況之必要,由校長召集成立,並依教育部之指導而成立運作
二、 校安中心:
成立於本校軍訓室,由校安中心作業人員負責廿四小時值勤作業,利用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絡中心及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協助協調各地就近之學校或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救難救援機構,執行校安通報與處理作業。各狀況時期之指揮管制作為如下:
(一)狀況四、三時期:
由作業管制組輪值人員負責校安狀況之指揮、管制事宜,接獲校安狀況時,迅即研判真偽及危害程度,並妥為指導、疏處、反映與通報。
(二)狀況二時期:
由支援協調組及作業管制組各指派一員輪值進駐,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支援協調組及作業管制組,遂行校安事件之反映、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狀況一時期:
由校安處理小組召集人(校長)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遂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支援協調組、作業管制組由組長或副組長於校安中心輪值,負責協調、聯絡、反映及通報事宜。
玖、值勤作業:
為發揮校安小組指揮、管制、協調、通報之功能,由校安中心作業編組成員依校安狀況實施廿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安寧。
一、值勤職責:
(一)校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二)統籌緊急災害(難)之防救事宜。
(三)維護校安中心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四)接受教育部校安中心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
(一)一般值勤:校安狀況四及狀況三時期之值勤。
(二)重點值勤:校安狀況二及狀況一時期之值勤。
三、值勤編組:
校安中心之值勤工作由本校軍訓室全體成員及校安中心人員擔任,考量性別、業務性質及校安狀況,實施編組如下:
(一)一般值勤:
由軍訓室教官及校安人員輪值,每天輪值一人。
(二)重點值勤:
由校安處理小組編組之支援協調組、執行作業組全體成員輪值擔任,原則上每班二人,並得視校安狀況由組長或副組長輪值進駐。
四、值勤方式與時間:
(一)一般值勤:
由軍訓室教官及校安人員排序輪值,每日排訂一人。值勤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二)重點值勤:
由各系科主任、軍訓室教官及校安人員輪值擔任值勤官及副值勤官,重點值勤之輪值人員接獲通知後,須於一小時內向校安小組報到,接替值勤任務。
五、值勤規定:
(一)值勤人員無論平日、假日或夜間,均應進駐校安中心作業,因故不克值勤時,應於值勤前一日,填寫值勤更換表,經校安小組作業管制組組長核定後,始能更換值勤,以明責任。值勤更換申請表-附件七
(二)因故臨時不克值勤者,應請他人代理,其值勤之責任與義務由原值勤官負責。
(三)值勤專線電話,應優先接聽,行政電話無人接聽時,應予接聽。
(四)值勤人員應主動掌握校安狀況,如有擴大或發展之趨勢,應確實掌握全般狀況,並適時反映、通報或續報。
(五)值勤官應將值勤時發生之事件依人、事、時、地等要項,記載於值勤紀錄簿,於交班時交由業務承辦人轉呈作業管制組副組長,重大事件則呈核指揮督導組。值勤紀錄簿格式-附 件八
(六)值勤交接時,交班人員應將未結案件或繼續發展中情況詳為交代,並應登載於值勤紀錄簿交接事項欄中,俾由接班人員持續處理。
(七)重點值勤人員於狀況二解除後,立即恢復一般值勤,支援協調組之值勤人員即解編,由一般值勤人員繼續值勤。
(八)值勤人員如有脫班、擅離職守或延誤處理時間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通報處理作業:
值勤人員應隨時注意電話、傳真及校安即時通報網之接收,並依以下規定作業:
(一)接獲電話通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及事件等級,並將發話人時間、姓名、通話內容及要點,記載電話紀錄簿上,若為甲級事件,應依發生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件梗概、現行發展,及是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等,一併記載於電話紀錄簿及值勤簿上。並於事件處理告一段落後(二小時內)透過校園即時通報網實施通報至教育部校安中心,惟情況緊迫或需協助事件應先電話立即通報。電話紀錄簿-附件九
(二)接獲即時通報表之傳真時,應即研判事件等級,並審視通報內容是否涵蓋人、事、時、地、物諸要項,若為甲級事件則於通報表之擬辦欄內簽註處理情形,並研判事件後續發展及可提供之支援。
(三)校安事件若可能引發媒體注意或有擴大之虞時,應立即向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絡中心通報,並依其指示決定是否提昇狀況等級,實施重點值勤。
(四)接獲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時,不論為電話紀錄或即時通報表,對加害與受害人均應隱其姓名(以○○代之)。
(五)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或接獲教育部「校安即時通報網」或電話紀錄通知時,即應加強防颱準備,並管制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之團隊,及調查已出發學生團隊之社團名稱、活動人數、活動地點、現處位置及狀況,並將調查表及活動計畫書儘速(六小時內)傳送教育部校安中心。電話紀錄通知格式及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出隊調查表-附件十
(六)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通報時,值勤官即需通報校長、教育部校安中心,提昇狀況等級,並通知作業管制組副組長,實施重點值勤,立即通知人員進駐,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七)重點值勤時間,值勤人員應隨時注意颱風等災害動向,加強防範工作,如有災情應隨時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值勤官應將學生團隊之調查結果、校園受災狀況、亟需救援市項等。向指揮督導組報告,並共同研擬處置作為,必要時向教育部請示。
(八)值勤人員對於教育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要求與指示,應記載於值勤紀錄簿,並貫徹執行。
(九)對於跨縣市之校安事件或災情,事發後無法即時趕赴現地處理時,應利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協請就近學校或單位支援協處,並掌握處理情形,以遂行通報作業。
(十)接獲要求協助救災之申請時,應即協助連絡相關救難單位馳援,若有困難應即向教育部校安中心提出救災申請,(兵力支援;海鷗直昇機;飲食、禦寒衣物;道路搶修)。
(十一)接獲「校安即時通報網」通報時,應依電話通報方式作業及處理。
(十二)有關校安事件之發展及處理狀況,值勤人員不得任意對外發布消息,應由校長及教育部決定是否對外發布消息。
拾、通信連絡:
校安小組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則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各項通信連絡表及使用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網絡表-附件十一
二、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流程-附件十二
拾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

